(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县林业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林业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拟订全县林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林业信息的收集整理;组织实施林业生产建设总体规划、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森林资源消耗和合理利用规划。
(三)组织指导全县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各类林业基地、各类林业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负责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等直属事业单位的宏观管理;指导乡(镇)林业站业务技术工作;负责监督森林采伐迹地更新。
(四)组织管理全县森林资源;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指导监督森林资源的管理使用;核定森林采伐限额,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监督执行;负责林木(竹木)采伐、运输、经营加工管理;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负责国有森林资产管理。
(五)主管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及合理开发利用。
(六)组织规划和指导林业综合开发,指导林产工业的发展;负责对木材采伐、运输、收贮、加工、综合利用、木(竹)浆造纸、林产化工生产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编写、初审上报林业基本建设、多种经营、技术改造、转产项目并指导实施;监督执行森工企业生产、安全、技术操作的制度和规程;负责森林公园建设的初审和上报。
(七)主管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林业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治安、刑事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火、病虫还防治、森林动植物检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负责县绿化委员会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八)编制全县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林业科研项目攻关和林业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全县林业教育和专业人才培训,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企事单位人事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林业外事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九)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建设资金及其有偿资金,执行林业基金制度和林业系统财务内审制度。
(十)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