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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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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审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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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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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责任单位 |
平昌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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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公共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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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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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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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
公民、法人,县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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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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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手续 |
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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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受理;2、审查;3、核准;4、发证或转报上级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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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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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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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情况 |
工本费10元/本;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价费字26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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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生产林木种子、种苗书面申请;2、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据的《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3、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申请表;4、所在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5、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法人照片2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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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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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0827)6237001 行政审批股:(0827)626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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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平昌县林业局:(0827)6260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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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邮编 |
平昌县新华街东段10号金财大厦二楼县政务中心 邮编:63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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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
http://www.pczw.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