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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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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名称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审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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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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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平昌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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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公共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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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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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九条:“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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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
公民、法人,县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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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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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手续 |
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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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受理;2、审查;3、核准;4、发证或转报上级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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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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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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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情况 |
工本费10元/本;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价费字26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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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经营林木种子书面申请;
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据的《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
填写林木种子经营许可申请表;
所在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照片2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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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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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0827)6237001 行政审批股:(0827)626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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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平昌县林业局:(0827)6260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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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邮编 |
平昌县新华街东段10号金财大厦二楼县政务中心 邮编:63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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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
http://www.pczw.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