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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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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名称 |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审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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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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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平昌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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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公共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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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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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第二十五条:“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照前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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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
公民、法人,省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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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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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手续 |
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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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受理;2、审查;3、核准;4、发证或转报上级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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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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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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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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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向所在地县、区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申请表》,(附2寸照片5张);
拟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及来源证明;
资金证明、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驯养繁殖地材料(场地地点、面积等情况说明、合法土地使用证明、县级林业部门勘验结果);
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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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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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0827)6237001 行政审批股:(0827)626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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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平昌县林业局:(0827)6260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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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邮编 |
平昌县新华街东段10号金财大厦二楼县政务中心 邮编:63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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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
http://www.pczw.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