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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六)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十二条:“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