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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平昌县林业局门户网站       www.pcly.gov.cn          更新时间: 2008-1-2 14:36:45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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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许可

1

项目名称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公开理由:

3

责任单位

平昌县林业局 

4

项目类别

公共服务项目 

5

文件编号

 

6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需遵守: 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的或者特种用途林的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4、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7

办理对象及范围

公民、法人,县内 

8

办理条件

 

9

办理手续

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10

办理流程

在承诺期限内,对已受理的申请 1、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林业局对权限范围内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2公顷以下),依法制作用地批准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同时领取收费发票)。 2、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属审批权限范围外的,由县林业局出具初审意见,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所申报材料及该初审意见,由申请人自行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林业厅窗口申报或由市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代为申报。 3、对不予同意或未被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退还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 4、申请人取得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文件后,持批准文件到有关县林业局办理有关林地移交。如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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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方式

 

12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13

费用情况

1)收费标准:(A)征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②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B)征占用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根据19991210省九届人大常委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的规定,即征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为该林地相邻同面积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执行,临时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减半补偿。(2)收费依据:《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川财综[20032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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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县林业局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并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的文件

县林业局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后提交的现场查验报告,并填写《征占用林地现场勘验和初审意见表》

县林业局经初审同意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请示文件

经县林业局初审同意后,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占用征用国有林地的还应预交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

占用征用国有林地的还应预交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

已审核审批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办理

要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同时有永久占用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批准永久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才能依法办理临时占地移交手续

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属专项采伐要提交材料

          有资质单位作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成片采伐)或每木检尺表(零星采伐); ②建设项目预用地审批文件; ③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④县林业局申请该宗林地采伐林木专项计划的请示; ⑤县林业局组织机构代码。(如果采伐申请与林地征占用申请同时申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附。

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即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以及用地单位向县林业局提出的使用林地书面申请。 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供并经初审同意签章的申报材料

其它证明材料

A、      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国家级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省级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B、占用征用退耕还林地的,县林业局要出具已在其它地点置换补足相同面积退耕还林地的文件。C、占用征用林地上有林木,但不采伐的,要出具植被保护承诺书。D、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作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应有委托书。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供并经初审同意签章的申报材料

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供并经初审同意签章的申报材料

用地单位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或集体)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协议

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供并经初审同意签章的申报材料

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

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供并经初审同意签章的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供并经初审同意签章的申报材料

15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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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08276237001  行政审批股:(0827626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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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平昌县林业局:(08276260638 

18

办理地点、邮编

平昌县新华街东段10号金财大厦二楼县政务中心  邮编:636400

19

网上咨询

http://www.pczw.gov.cn/ 

20

网上办理

 

21

状态查询

 

22

备注

1、本审批项目适用于下列事项:(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征用林地的;(2)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两年以内);(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2、申报材料份数:属市林业局审批的一式二套;属省林业厅审核审批的一式三套;如属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一式五套另加二份《使用林地申请表》和《征占用林地现场勘验和初审意见表》。3、有关林地移交的规定:已审核审批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要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同时有永久占用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批准永久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才能依法办理临时占地移交手续。4、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属专项采伐,要提交以下材料:①有资质单位作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成片采伐)或每木检尺表(零星采伐);②建设项目预用地审批文件;③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④区(市)县林业局申请该宗林地采伐林木专项计划的请示;⑤区(市)县林业局组织机构代码。(如果采伐申请与林地征占用申请同时申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附。)5、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①永久性的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无论面积大小,均由省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局审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②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区(市)县林业局审批;2-10公顷的由市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及其它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局审批。(《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③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需要占用林地的,集体林地由区(市)县林业局批准;国有林地由省林业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无论属那一级审核审批的林地,都要向所在区(市)县林业局申报,并逐级上报。

 
           
(责任编辑:pcly)         (投 稿:佚名)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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