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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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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名称 |
植物检疫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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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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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责任单位 |
平昌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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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公共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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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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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8条:按照本条例第7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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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
公民、法人,四川省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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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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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手续 |
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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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或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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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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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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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情况 |
1、森林植物检疫费收费标准:(1)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按货值的0.8%收取(收费起点额0.5元); (2)林木种子:按货值的0.2%收取(收费起点额0.5元);(3)木材:按货值0.2%收取(收费起点额1.00元);(4)药材:按货值的0.5%收取(收费起点额1.00元);(5)果品:按货值的0.1%收取(收费起点额1.00元);(6)盆景:按货值的1%收取(收费起点额1.00元);(7)竹类及其制品:按货值的0.2%收取(收费起点额1.00元)。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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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县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出具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提供货物名称、包装、产地、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起运地点、运往地点等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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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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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0827)6237001 行政审批股:(0827)626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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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平昌县林业局:(0827)6260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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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邮编 |
平昌县新华街东段10号金财大厦二楼县政务中心 邮编:63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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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
http://www.pczw.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