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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
| 林策发〔2007〕1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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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昌县林业局门户网站 www.pcly.gov.cn 更新时间: 2008-1-2 16:00:18 来源: 本站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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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林政发〔2007〕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据此,对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的公路用地上的林木,其更新采伐由公路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对非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林木权属不属于路政单位、不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其更新采伐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特此复函。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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