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昌县实施退耕还林基本情况
自1999年以来,全县共实施退耕还林12.6万亩(其中,经济林2026.9亩),配套荒山造林11.9万亩。工程涉及43个乡镇和3个管委会、506个村(居委会)和92030户、404663人。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全县新增林地12.6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了2个百分点,退耕农户从中增收17088.35万元(含以粮折资),人均增收422元。
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第一个周期(经济林5年、生态林8年):退耕还林每年每亩补助230元,其中:每亩补助300斤粮食折价210元,每亩生活补助费20元,一次性补助种苗费50元。
第二个周期(经济林5年、生态林8年):退耕还林每年每亩补助125元,其中:每亩补助150斤粮食折价105元,每亩生活补助费20元。
目前,经济林已全部进入第二个周期补助时段,部分生态林进入第二个周期补助时段。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
三、实施退耕还林的要求
1、退耕还林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要实行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2、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 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3、树种选择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
4、退耕地造林后,禁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管护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确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
5、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6、对退耕农户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尊重退耕户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
7、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